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切实提高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衡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的九条措施》《衡阳市农村地区“两站两员”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路面管控,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慢速四轮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攻坚行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分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乡镇干部、交警中队、农村派出所、“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等力量上路参与执勤劝导活动。全域开展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禁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超员载客、违法载人、逆向行驶、非法加装伞,严禁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集中整治行动在国省县乡道和村级公路、安全设施不齐的平交路口、学校周边道路要全覆盖,对“涉摩”、“涉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零容忍”。切实加强“纠违随手拍”工作,确保我县“纠违随手拍”交通违法数量和“农交安”APP有效劝导率进入全市先进行列。县交通运输局要全面落实“路长制”,推动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包国、省、县、乡村道路。
二、切实加强“两站两员”实体化建设。根据省市文件和衡东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衡东县道路交通“两站两员”工作方案》《衡东县农村“两站两员”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精神,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个乡镇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交管站)不少于1处,并按照乡镇人口基数配置交通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交管员),其中洣水镇、吴集镇配置不少于4名(不少于3人专职)交管员,新塘镇、大浦镇、草市镇配置不少于3名(不少于2人专职)交管员,其他乡镇配置不少于1名交管员。每个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以下简称劝导站)不少于1处,配置交通安全劝导员(以下简称劝导员)不少于2人。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乡镇要明确“两站”、“两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督促交管员、劝导员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劝导“七必上”,及时排查上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利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交安”手机APP,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和动态信息录入,通过乡村“大喇叭”、微信群、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真正形成工作有人做、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三、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屋场”活动。建立乡镇领导包村组(社区)工作机制,强化交通安全宣传,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乡镇(社区)居民点,逐社区(村组、屋场)、逐户宣讲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县教育部门要安排各学校班主任将交通安全宣传信息每月发送一次至每个学生家长,推动养成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
四、推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和“1+1”赠送头盔活动。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托警保服务站、保险公司网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大力推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同步办理参保。动员鼓励推行买车、买保险免费赠送安全头盔+安全行车指南“1+1”活动,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养成文明驾驶良好习惯,帮助广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掌握道路安全避险知识。
五、强化源头监管,推进科技治超。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货运站场按规定完成视频监控、出厂(场)称重检测等技防设施建设。实施治超信息平台提质改造,实现省市县站联网,将固定检测站、不停车检测系统、源头称重检测和视频数据接入县级治超信息平台,确保联网率达100%,在线率达95%。
六、强化风险管控,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长陡下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等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路段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国省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或改造路侧护栏、标志标线和中央隔离带等安全设施。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对道路运输、公路建设等重点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守土尽责的责任意识,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主动担当作为,对道路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对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推诿卸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和部门,将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党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责编:刘兰娟
来源:衡东县融媒体中心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经授权后,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今日辟谣(2025年9月25日)
今日辟谣(2025年9月24日)
今日辟谣(2025年9月23日)
今日辟谣(2025年9月22日)
今日辟谣(2025年9月19日)
今日辟谣(2025年9月18日)
今日辟谣(2025年9月17日)
今日辟谣(2025年9月16日)
下载APP
分享到